《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出台,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施行后,将为规范供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办法》规定,市区的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20日至次年的4月5日。供热企业应当在规定采暖供热期开始10日前对供热设施进行充水试压。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供热企业同意建设单位用热申请的新建住宅小区,每单元申请用热户数达到该单元户数4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每单元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该单元户数40%的,供热方与用热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协商供热。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在采暖供热期内,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停供的天数退还相应热费。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以及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24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仍达不到达标温度的,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20%;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的全额热费。
此外,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