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当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问题,我市适当调整企业职工遗嘱生活困难补贴标准。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 我市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530元。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为636元。
2、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为583元。
3、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为689元。
三、补助对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补贴。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确定:
1、父、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固定收入的;
2、母、妻未年满50岁,或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固定收入的;
3、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